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我区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办法是2020年制定的,实施三年来,支撑了合作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平稳运行。近年来,合作区产业发展迅猛,人口增速加快,学位需求显著增长。区党工委、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学位建设,继南外深汕西中心学校之后,深汕实验学校、二高深汕学校、深汕外国语学校将陆续建成开学,原积分入学实施办法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需要及时修订。
此次修订,经过深入调研,并经公众参与,网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公开听证,以及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在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合作区实际,制订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合作区2020年以来新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三、主要内容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积分入学管理办法(试行)》共五章,包括“积分对象”、“积分项目”、“积分核定”、“积分录取”和“试行期限”。其中,“积分对象”部分明确了符合学位申请的学位申请人类别。“积分项目”部分明确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申请人的类型和积分标准,以及相应证明材料。“积分核定”部分明确了积分的核定步骤和原则。“积分录取”部分就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录取规则做出了规定。
四、修订内容
1.积分对象
进一步明确了积分对象的户籍情况,对深圳户籍、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非深圳户籍、非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等不同类型户籍进行了分类区分。
a类户籍:深圳市户籍,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
b类户籍:非深圳、非合作区四镇(街道)户籍。
进一步强化学位申请人应在被申请学校所在学区“实际居住”的要求。在“住房情况”积分类别中提出要求提供入伙通知书、水电缴纳记录等佐证材料,经核实非申请学位学区内实际居住的,不具备该学位申请资格。
2.调整了户籍积分值
积分类别“户籍情况”在原积分值基础上有所上调。其中,对学位申请人为b类户籍的,积分项目“父母一方为a类户籍或持有有效居住证,另一方为b类户籍且未持有有效居住证”的积分由“0”分调整为“10”分。
3.调整了住房情况类别和对应积分值
积分类别“住房情况”中,购房积分值调整为“35”分;租房积分值调整为“基础分20分,最高积25分”。设置了学区范围内连续租房年限累计积分:租房时间每满6个月在基础分之上积0.5分,不满一年按6个月计算,最高积25分。新增了产业全区宿舍和商业公寓积分类型,以对应学区内的实际居住类型。
4.调整了社保积分值
积分类别“社保情况”对b类户籍“学位申请人父母其中一方在深圳或合作区缴纳社保,且提供社保缴纳有效证明”的,修订为“基础分10分,最高积20分”。设置在区稳定工作连续缴纳社保年限累计积分:以家庭为单位,父亲或母亲社保每满6个月,在基础分之上积0.5分,最高积20分。
5.新增了同分录取规则
对同分录取,坚持户籍优先,住房次之,社保再次的原则。
五、其他注意事项
1.2024年学位申请人父母的有效居住证申领时间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
2.学位申请人家庭在学区内有2处及以上住房的,只能以其中1处住房申请相应的积分。比如:在学区内租房或居住在产业园区家庭宿舍,又在学区内购买商品房的,只能选择其中1处住房积分。学位锁定按学位申请人提交的住房积分类型确定。
3.学位申请人及其家庭为租房的,需提供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存续期至少三年的有效租房合同或协议(保障性住房提供存续期至少两年的有效租房合同或协议),出租人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连续1年以上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凭证(如发票、支付转账记录截图等有效付款凭证)、水电费缴纳凭证,学位锁定确认书,且房屋无违建记录。2024年租房学位申请人需提供连续6个月(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及以上有效证明材料。
4.根据我区住房学位锁定规定(小学6年,初中3年),请租房申请学位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就学位使用达成协议,在材料核验时一并提交学位锁定确认书。避免承租人承租的住房学位已被锁定,导致学位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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