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3-j9九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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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工委、管委会
发布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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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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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区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各镇: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办

  2024年4月11日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深府办函〔2020〕27号),促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完善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善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促进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以家庭养育为主,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强化政策规范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4年,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对全区的托育机构起带动辐射作用。

  到2025年,各镇(街道)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婴幼儿家庭接受育儿指导率达95%,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总工会、区妇联、各镇(街道))

  2.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为婴幼儿的安全健康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3.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规定,与幼儿园相协调,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实现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强托育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区发改财政局、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各镇(街道))

  4.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老旧住宅小区有需求但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改建、更新、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2025年底前完成。在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推动小型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共享,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充分利用政府闲置物业、低效物业,同时鼓励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文体中心、党群服务中心以及国有营业场所等进行改造。使用政府物业开办托育机构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运营方。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3年以上。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发改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区公共事业局、区妇联)

  5.发挥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鼓励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利用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总工会、区妇联、区住建水务局、区公共事业局)

  (三)发展多种形式托育服务

  6.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育服务一体化新模式,建议学位不饱和的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根据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深圳市每千人托位数来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设置适当比例的2岁至3岁幼儿托班。(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汕管理局、区发改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各镇(街道))

  7.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发改财政局、区总工会、区公共事业局)

  8.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托育服务机构。落实国家、省、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通过社会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元化服务格局,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积极进驻。(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区发改财政局、区住建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各镇(街道))

  (四)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9.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组织人事局注册登记或在区统战社会建设局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j9九游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经营范围应当表述为“托育服务”。登记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托育”,不限组织形式。登记部门应当定期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区公共事业局。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公共事业局备案。(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各镇(街道))

  10.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区公共事业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区住建水务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深汕公安分局、深汕消防救援大队)

  11.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区疾控卫监中心及辖区医疗机构做好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推进医疗机构与托育机构建立对口协作关系,按照规定为托育机构提供卫生保健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口协作工作内容可作为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业绩清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

  12.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分工的原则,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各部门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归集共享至区公共事业局,并及时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公共事业局、区住建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深汕局、深汕公安分局、深汕消防大队等)

  (五)加强政策扶持

  13.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完善生均经费等优惠政策,支持存量托育机构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政策范围,按照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责任单位:区发改财政局、区公共事业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住建水务局、各镇(街道))

  1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深汕税务局、区发改财政局、各镇(街道))

  15.提供其他扶持措施。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支持各类单位利用自有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需资金可从工会经费、福利费中列支。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公共事业局合同区发改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区发改财政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总工会、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

  16.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通过返聘托幼园所、儿保等领域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办法,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组织退休老教师、老干部、老党员、卫生健康工作者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志愿者队伍。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鼓励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加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组织人事局、区统战社会建设局、区公共事业局、区总工会、区团工委、区妇联、各镇(街道))

  (六)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17.发挥普惠性托育机构示范点的辐射作用。以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为契机,打造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

  18.加快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试点工作。鼓励各镇(街道)积极建立多种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优先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满足不同层次的群众托育需求。(责任单位:区公共事业局、各镇(街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推进机制,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并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建立由区公共事业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公共事业局,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财政投入。各相关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五)加强信息支撑。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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