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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关于制定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区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3部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就我区污水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居民类按用水量0.85元/吨计收,非居民类按用水量1.26元/吨计收,特种用水按用水量2.50元/吨计收。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居民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虽使用公共供水,但因污水循环利用、大量蒸发或者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排水计量设备的,经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排水户应缴污水处理费按月计算征收。其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202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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